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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注册分类迎来大变革

发布时间:2016-05-23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随后,又发布了对该方案的解读。该方案相较于2007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化学药品的分类进行了颠覆性的调整。对此,业内人士充分肯定地认为,根据该方案,对于创新药,不仅强调“创新性”,即应当具备“全球新”的物质结构,还强调了药物应具有临床价值;对于改良型新药,强调“优效性”,即相较于被改良的药品临床优势明显;对于仿制药,强调“一致性”,即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应当与被仿制药品原研药品一致,这与国际标准更加接轨,将会对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研发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创新药突出“双新”
        “新的化药注册分类突出了1类创新药的‘新’,明确定义了‘新’的概念。”北京培优创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学总监、首席咨询师张哲峰博士谈到,创新药的“新”,突出了结构和临床的双新,不仅仅是化合物等方面的“新”,比如结构明确、具有药理作用的“全球新”化合物,更要强调的是临床治疗方面的“新”。因而,把仅仅是酯化已上市药品等所谓“新结构”化合物的情况排除,更加强调能否解决尚没有满意解决方案的临床需要。比如,目前该治疗领域是否确实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是否符合当前的疾病治疗原则;相对现有治疗有何特点和优势,是进一步提高了疗效,还是疗效相同但避免现有治疗的严重毒性,抑或是疗效相同但通过改善依从性等进而改善严重后果等等,这些都是创新药立题时要考虑的问题。张哲峰强调,创新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一特点与国际要求是相吻合的。
        北京世纪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祝认为,此次《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不仅仅是一个注册分类文件,更是药品审评审批和药品监管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它重新定义了“新药”和“仿制药”的内涵:对于“新药”更强调“新”和“创”并举,既要“新”,要境内外均没有上市;又要“创”,要具有临床价值。而按以前的分类,创新药可能更侧重一个“新”字,这样就出现了很多形式上的创新药,穿着“新”的马甲,实质上临床疗效并没有实质性的提升。
        “总体而言,此次调整更加顺应国内外企业的需求,对促进我国新药创新、跨国企业新药全球同步上市、提高仿制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改善我国药品研发分散、扎堆低水平重复现象,在此分类基础上为今后制定相关技术要求奠定了基础。”绿叶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规与注册部总监由春娜指出,此次分类的创新点在于,美国FDA根据产品是否在美国上市来定义是新药还是仿制药,而我国将新药定义为“全球新”,创新药相当于新化学实体(NCE)。
        新制剂强调“优效”
        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研究所金义光研究员表示,新的化药注册分类“与时俱进”,其中一个主要改变在于制剂地位的提高。其实,制剂的剂型、处方、工艺变化,可能带来药物靶向、缓控释、速释、脉冲释放、定时释放、胃漂浮、矫味、生物利用度提高、方便儿童老人使用、自动注射、非侵入给药、自行给药等功能,可能给患者的用药方式和药效都带来“质”的变化,授予新药地位非常符合其创新性和效应。
        同样,令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李桂玲研究员感受最深的,是该方案中将改剂型由原化药注册分类的5类调整为2类。“这充分认可了剂型在新药研发中的重要性,是个利好政策,对进行制剂研究的人员来说也是个鼓励。”李桂玲说。比如原来将片剂改为纳米制剂,使溶解度和生物利用度显著提高,虽然技术含量较片剂改为颗粒剂等简单改剂型要高很多,但按照老政策,却将前者和后者一样对待。现在把改剂型上升为2类,承认了其创新性;同时,强调了改剂型必须有临床优势,避免了那些无意义的简单改剂型。
        张哲峰也提出,新的化药注册分类突出并明确了改良型新药“优效”的含义。改良型新药要体现的不仅仅是化合物、剂型方面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在临床治疗学方面是否较被改良药品更“优效”。这对于限制简单改剂型,防止同水平剂型泛滥情况将产生明显效果,更重要的是对于我国剂型创新及新的给药系统(DDS)的开发也必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郝守祝也强调,在该方案中,分类2“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分量颇重。除“含有已知活性成分的新适应症的制剂”外,其余3小类均有“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表述,这等于宣告了之前大量存在的如片剂和胶囊互改等简单改剂型的方式被判处“死刑”。从政策导向看,只有存在“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情况下,改剂型才是有意义的,这也回归到药品研发为临床服务的本源,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事实上,在现有的临床用药中,很多制剂存在不足,如辅料存在安全性风险、用药途径不合理等,对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研发,解决不足,显然比原有制剂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这正是改良型新药立项的思路之一。
        “新的化药注册分类提出了‘改良型新药’的类别,符合药品研发和审评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科学理念。”由春娜也赞同地认为。
        仿制药强调“一致”
        张哲峰谈道,新的化药注册分类中对于仿制药,范围扩大到仿制境内和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仿制药的参比品为原研药品,这对确保仿制药质量非常重要。尤其在我国,目前尚无权威的参比制剂、“橙皮书”目录可供参考。即使同一品种,市售产品的质量水平也有较大差别。如果误选较差产品作为参比品,其中的不良因素在仿制过程中可能被传递甚至放大,严重桎梏仿制药质量和研发水平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原研药品应是该品种的“原点”,仿制都以“原点”为对照,按照相同的参照物进行研发和评价,在确保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防止过大偏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金义光认为,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比如,普通片剂、注射液,甚至是缓释制剂,只要溶出曲线相同,生物利用度相同,药效基本判断一致。有些原研药,可能采用的辅料和工艺都比较落后,仿制药采用了新的辅料和工艺,质量和疗效一致即可。此外,“随着国内研发水平的提高和国际交流的增加,仿制境外上市新药变得不是太难,境内和境外仿制药未来可能将没有区别。”金义光提到。
        由春娜认为,在新的化药注册分类方案中,影响面最大的是“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大幅提高,而采用国际通用临床标准将非常考验临床设计和技术审评的智慧。因为此类药不再有监测期,临床路径难以选择,注册前景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阻挡企业开发此类药的意愿。
        采访中,多位专家均表示,药品研发、审评审批及有关监管要完全落到实处,须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及有关措施,使我国的新药研发真正走上快车道。